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2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22號
- 原告
- 深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曾香蓮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銘律師
- 被告
- 安駿汽車商行即徐志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駿汽車商行即徐志銘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54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 萬3600元,應繳裁判費1 萬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