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69號原 告 御姿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源 被 告 張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2,184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911,300元(請求返還房屋必連同土地,故依原告所拍定不動產全部金額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296 元,扣除原告所繳納之42,184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01,112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