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30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官俊利 被 告 國際維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信福 被 告 楊俊煌 楊佳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