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國際維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周信福、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30號 抗 告 人 國際維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信福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2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 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110年12月23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163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