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出資額變更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24號上 訴 人 奧爾斯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暉 被上訴人 賴幸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變更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2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96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