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34號原 告 豆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修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仲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