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4號原 告 豆創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修毓 被 告 翁仲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 萬0,2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16日送達於原告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佐,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