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1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高儷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4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