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72號原 告 江衍禧 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士香等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士香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或向本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或聲請選任,即駁回原告就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士香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士香依法人登記證書所載,其代表法人之管理人為江國垣,任期自民國105 年1 月3 日起至109 年1 月2 日止,江國垣任期屆滿後,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士香之派下現員大會是否已合法選任代表法人之管理人既有爭議,且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為確認其當選為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士香第1 房管理人之委任關係存在,原告自不能於本件訴訟代表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士香,原告逕以主任監察人江衍鍾為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士香之法定代理人,卻未提出江衍鍾得為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士香之理由,不能認已表明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士香之法定代理人,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士香之最新代表法人之管理人及其戶籍謄本,若確無最新合法管理人,或認原告即為最新合法管理人,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士香之法定代理人應於本件訴訟應屬不能使行代理權,則原告應參酌前揭法條,向本院聲請為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江士香選任特別代理人,且宜併為陳報特別代理人之人選,以利訴訟迅速進行,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