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6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驊騰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筱喻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徐元順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 被 上訴人 徐名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11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驊騰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徐元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驊騰土地開發有限公司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徐名豪亦應連帶給付上訴人驊騰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02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2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647 元;上訴人徐元順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上訴人徐元順之部分廢棄,核其訴訟標的金額亦為102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647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