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3號原 告 何文洲 被 告 鵬源環球地產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呂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吳忻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