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3號原 告 何文洲 被 告 鵬源環球地產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呂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4 月13日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吳忻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