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1號上 訴 人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被 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82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6,498 元,此裁定業於110 年10月19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