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聲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徐淑靜 相 對 人 邱水成 賓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光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109年度訴字第1152號) ,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相對人邱水成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民國108 年3 月20日訊問之筆錄記載,因擔心其所有之房產會被債權人強制執行,故將桃園市○○段000 地號土地信託登記予相對人賓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語,相對人邱水成並自109 年起亦將其所有其他9 筆土地出賣予他人,為防止相對人邱水成繼續為脫產行為,而有害於聲請人受償之權利,爰提起撤銷信託登記訴訟,並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第6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前揭法條於106 年6 月14日修正之立法理由為:「現行條文第5 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是以得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限於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限。倘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債之關係者,縱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經登記,仍不得為上開聲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系爭土地之信託登記,其訴訟標的核屬基於債權關係所為之請求,要非本於物權關係而為,自與前開規定之要件未合。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