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原 告 任睦杉 欒文莉 楊宏毅 魯德慈 凃美櫻 巫建寧 劉建華 齊唯媺 廖修暖 龐安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國泰航空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因何具體事實、要依何法律〈非僅憲法〉第幾條規定或是與被告間之何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各原告若干元,及各金額之計算式?),及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及釋明之文件資料,暨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提出或未補正者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 、244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提起之訴,應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暨原因事實,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具狀對於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工資等,其起訴內容本尚有不明確之處,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 日當庭曉喻及闡明後,迄未表明該金額係如何計算及提出相關憑據,復未載明具體原因事實。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因何具體事實、要依何法律第幾條規定〈非僅憲法,例如民法或勞動法令等〉或是與被告間的什麼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若干元,又此金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及釋明之文件資料,暨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提出或未補正者即駁回起訴。 三、又本院前於109 年8 月20日傳真相關問題予原告,請原告就與本件請求相關之問題,一併提出回覆及繕本到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