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1號原 告 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振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644,199 元,應繳裁判費943,20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2,7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