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恩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謝嘉宏、鍾慶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2號原 告 恩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嘉宏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被 告 鍾慶福 鍾建庭 鍾園香 鍾慶雲 鍾慶文 王鍾鳳英 鍾徐福貞 鍾秀春 鍾武政 鍾武安 張文海 曾張銀妹 莊張瑞香 黃張瑞粉 張瑞珍 張文輝 張文權 張文寶 鍾勇光 鍾威垣 鍾文書 謝秋芳 林秋萍 林秋燕 林秋樺 鍾洪玉女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柯美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應有部分7860分之16」記載,應更正為「應有部分7680分之1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