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4號原 告 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貴富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