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貴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山綠水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109 年度重訴字第134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於民國110 年4 月14日補充其上訴係主張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自106 年10月2 日至107 年9 月9 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債權」不存在,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1,409,589元(計算式:30,000,000×5 %×343/365 = 1,409,589.0411),故更正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之金額為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