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秋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原 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劉昌樺律師 被 告 溫晟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雯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洪巧華律師 劉彥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 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