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8號聲 請 人 鴻安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杏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滅失,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8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經本院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8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1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蕭竣升 附表: ┌────┬──────┬───────┬─────┬─────────┬─────┐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 受 款 人 │ │ │ │ │(新台幣) │ │ │ ├────┼──────┼───────┼─────┼─────────┼─────┤ │璟元五金│渣打商業銀行│108年11月30日 │312,263元 │AA四0七五二五三│鴻安興鋼鐵│ │有限公司│龍岡分行 │ │ │ │有限公司 │ │曹炳弘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