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5號聲 請 人 許志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5 月4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蔡佳芳 ┌────────────────────────────────────┐ │股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 │號│ │ │ │ │ ├─┼──────────┼────────┼───────┼──────┤ │1│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ND-001591-3 │1,000 │1 │ ├─┼──────────┼────────┼───────┼──────┤ │2│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ND-001592-5 │1,000 │1 │ ├─┼──────────┼────────┼───────┼──────┤ │3│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ND-001593-7 │1,000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