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8號聲 請 人 新新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 年6 月8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0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64號卷宗、109 年6 月8 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劉寶霞 ┌─────────────────────────────────────────────┐ │支票附表:109 年度除字第238 號 │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號│ │ │ │(新臺幣) │ │ │ ├─┼──────┼─────┼───────┼────────┼─────────┼───┤ │1 │麗京國際旅館│聯邦銀行 │109 年2 月29日│28,681元 │UI三九九九一九一│新新新│ │ │ │迴龍分行 │ │ │ │實業有│ │ │ │ │ │ │ │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