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1號聲 請 人 鑫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雲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377 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核閱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10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2 月2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iT20x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 │號│ │ │ │ (新台幣) │ │人 │ ├─┼─────────┼─────────┼───────────┼────────┼────────┼──┤ │⒈│達倫工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8年11月5日 │10,521元 │AF0八三八一七│鑫毅│ │ │袁倫柱 │屋分行 │ │ │九 │科技│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⒉│尚振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中壢分行 │108年10月31日 │43,276元 │UA二0一二一七│鑫毅│ │ │李宜萍 │ │ │ │五 │科技│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⒊│聯懿金屬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平鎮分行 │108年10月10日 │11,388元 │AH一00九五七│鑫毅│ │ │司 │ │ │ │八 │科技│ │ │ │ │ │ │ │有限│ │ │ │ │ │ │ │公司│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