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5號聲 請 人 楊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51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 年11月5 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08 年11月15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 │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5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一四0九0九─七│ │1 │1000│ │ │01│ │ │ │ │ │ │ ├─┼───────────────┼──────────────┼────┼───┼────┼───┤ │00│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D0一四四三四四─七│ │1 │1000│ │ │02│ │ │ │ │ │ │ ├─┼───────────────┼──────────────┼────┼───┼────┼───┤ │00│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0八七NX00一六八四0─五│ │1 │400 │ │ │03│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