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3號聲 請 人 孫大祥(即孫嫥嫥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張東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詩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之詩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26 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26 號公示催告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無誤。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09 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陳��濤 附表: ┌─────────────────────────────────────────┐ │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93號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號│ │ │ │ │ ├─┼───────────────┼──────────────┼───┼────┤ │ │詩肯股份有限公司 │092-ND-0018553-8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