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0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396號債 權 人 許雪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紫莉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0 年8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9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聲請人有提出債務人紫莉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訂購單,然據訂購單所示,本件兩造間縱果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其債權主體亦係瘋狂蛙有限公司,並非許雪瑛個人,是聲請人之主張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