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0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0520號債 權 人 東聯新世紀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譚湘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桃園市○○區○○路000 號10樓、10樓之1 至之3 及之5 、之6 建號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富力奇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