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1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1798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王美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宇龍即訣策行銷設計工作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訣策行銷設計工作室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