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2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2522號債 權 人 郭駿利即祥富環保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光合硯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光合硯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二、請提出估價單或請款單或發票。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