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3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172號債 權 人 葉淑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青宸、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王昭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李青宸、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王昭仁請求連帶給付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刑事判決書等)。 二、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須製作表格,並註記表格內請求金額之依據即釋明文件為何處?且釋明文件內容如金額、姓名、日期等均須清晰)。 三、請提出已催告李青宸、晶築設計事業有限公司、王昭仁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