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383號債 權 人 歐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子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子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三、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本票)。 四、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催告函以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