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5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569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非訟代理人 王金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共六筆借款合計238,000,000元(下稱系爭借款) : 1、債權人應提出系爭借款均已交由債務人公司收訖之 證明文件(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以債務人點收 或收訖借款為要件)。 2、債權人應提出債權金額明細表(分別列明系爭六筆 借款之借款金額、期間、交付債務人公司收訖方式 、利率、違約金、依據之契約條項款,同時檢附與 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二、請具狀陳報: 1、本件債務人公司已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多次債務協商 ,債權人不依債務協商行使權利,逕行聲請支付命 令,是否違反債務協商會議,有何依據? 2、債權人不依債務協商程序行使權利,是否已取得最 大債權銀行之同意,並請提出經其同意之證明文件 。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