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894號債 權 人 查德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承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李承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未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或自民國110 年11月22日起算?如自民國110 年11月22日起算,請釋明之。經本院民國110 年2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3 月1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