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2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2540號債 權 人 華強營造有限公司(原名:勝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乙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經案外人即業主群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章之驗收單。 二、請提出本件已催告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請款單、發票、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提出,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