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5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5812號債 權 人 中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俊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請求標的(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