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8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099號債 權 人 游象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素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簡素娥請求之依據(據租賃契約書所示,簽約相對人係永強木箱行,若該行號係由債務人簡素娥獨資經營,請提出該行號之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簡素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