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8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226號債 權 人 廣達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韋州、張祐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請求金額是否已扣除履約保證金(每月租金金額若干?是否按月給付?)? 二、請提出違約金起算日之依據,並釋明之;違約金起算日若有誤,併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