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8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8999號債 權 人 金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璦儒、葉泓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具狀更正債務人葉璦儒之姓名(經查,為葉「嬡」儒)。 三、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