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9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595號債 權 人 新涵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承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利息起算日(聲請人請求之起息日為未來日,請更正;或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