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9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602號債 權 人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貿霆休閒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請款單及發票(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影本),或已催告債務人給付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