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9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819號債 權 人 國際高鐵御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勁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春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以未繳納管理費,而相對人現為系爭建築物所有權應負擔管理費為由,聲請對相對人陳春金發支付命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社區規約規定第10條規定,聲請人得訴請法院命債務人給付其應繳金額及遲延利息,惟查聲請人110 年8 月31日陳報不動產第二類登記謄本所示,系爭建物已於109 年6 月24日信託移轉登記於第三人,債務人陳春金現非區分所有權人,亦無其有使用系爭建築物之證明文件,難認陳春金應就系爭建築物欠繳之管理費與區分所有權人負同一責任,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