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9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9857號債 權 人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一家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張偉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已催告一家清潔服務有限公司、張偉銘給付請求金額、終止租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