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催字第43號聲 請 人 昇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添貴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更正發票人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八德分行)。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