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工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65號聲 請 人 葉健安 葉健雄 葉健偉 巫健睿 葉恩萍 葉健智 兼 上三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巫天鳳 相 對 人 盈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薏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上開規定。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第15條亦有明定。次按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葉清豪自民國107 年8 月18日起受僱於相對人盈碩營造有限公司,擔任營造工,工作地點在新竹縣五峰鄉、尖石鄉,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42,000元,於110 年2 月25日在新竹縣尖石鄉某處工地工作時昏倒,經送新竹竹東醫院急救無效而死亡。葉清豪受僱期間,相對人未投保勞保,亦未提繳勞工退休金,應賠償聲請人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以及勞保死亡給付之損失,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民法侵權行為,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等語㈡又相對人公司主事務所地在新竹縣竹東鎮,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1 份可稽,且依聲請人聲請調解之事實,聲請人勞務提供地及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係在新竹縣境內等情,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可稽,則依上開說明,堪認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康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