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126號聲 請 人 游鴻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士誠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欄第二點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其一,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本件應適用之法律規定: ㈠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書狀應載明下列事項:⑴聲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⑵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⑶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⑷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⑸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 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8條第3 項第1 、2 、3 、4 、5 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前段、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民事起訴狀向本院起訴,惟未敘明是否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2 款、第4 款、第5 款所定情形之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查: ㈠聲請人雖於書狀之相對人記載「乙○○」,惟據聲請人「訴之聲明」欄竟載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再依起訴狀內容觀之,究係向「乙○○」、「甲○○」、「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何人,依何法律第幾條規定為何種請求?又依聲請人之勞保與就保紀錄,係加保於「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則聲請人究係受「乙○○」、「甲○○」、「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何人所僱用?均尚有未明,顯屬未載明相對人之正確全銜、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關係,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相對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及送達訴訟文書。聲請人應以書狀及繕本補正,並提出本件欲請求之相對人最新變更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起訴狀之聲明,故表明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92,002元及自民國110 年10月12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惟原因事實未表明各項金額之「計算式」為何(請求數字是怎麼算出來的?)、「利息起算日」為何為該日?聲請人應以書狀及繕本補正上開請求之各項金額計算式、利息起算日及相關事證。 ㈢另聲請人是否有於其他行政機關與本件相關當事人進行過勞資爭議調解,亦請敘明並提出相關調解紀錄。 三、綜前,本件程式有上開欠缺之處,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其一,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