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陳曉柔、尤怡翔、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士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58號 原 告 陳曉柔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指定送達地址) 訴訟代理人 鄭安廷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指定送達地址) 原 告 尤怡翔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指定送達地址) 被 告 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士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9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各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3元,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此裁定已於110年11月15日 分別送達於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均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訴均不能認為合法,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