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4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岱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31,820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屬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工資之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32,086元(48,129×2/3 = 32,086),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6,043元(48,129-32,086=16,04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