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Ariana Olga Elliot Ravettino、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Ariana Olga Elliot Ravettino 被 上 訴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部分,雖為兩個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20萬2 千元及自民國109 年8 月30日起,按月給付20萬2 千元。依照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又上開聲明均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1條之規定,存續期間以5 年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為1230萬元(計算式:20萬2 千元×12×5 =1212萬)原應繳納裁判費118,656 元,再依勞 動事件處理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經扣除其暫免徵收之3 分之2 ,上訴人此部分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9,552 元。另上訴人對 於本院110 年8 月20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前開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是原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77,984 元,並暫免徵收3 分之2 後,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9,328元,合計共應繳納裁判費為98,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