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嘉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胡玉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玉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福連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6,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志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